为湖北的“戴罪立功”式用人方法点赞

中国法制网   2016-12-19 19: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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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12月18日电  (记者付文)近日,湖北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人民网  12月19日)

这一条新闻的报道可以说,是我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后的新例,需要我们都认真的学习一下,因为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这份容易引起百姓群众的反感,毕竟再次提拔任职的党员干部都是有“案底”的人,这一《办法》的出台会不会是将官官相护合法化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可以重新任职的党员干部是因为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且考核合格者。同时为确保公正性,在重新任职时,需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为确保公开性,在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经过这样的明文规定,我们相信至少是从制度上堵住了那些企图拉帮结派的党员干部的后路。同样的,这一办法的出台不仅仅是规定了重新启用的条件,对于拒不改正的党员干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在全文学习了这一《办法》后,我们必须为他们的用人方法点赞。一方面他们告诉党员干部,我们的用人机制是能上能下的,在其位不谋其职,不担其政,那么就只能是让位于闲;另一方面,他们也充分的认识到培养一名党员干部的不容易,只要能知错就改,能经过教育就承担责任,那么最终组织的队伍还是欢迎你,同样的重新归队的我们就必须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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