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刘墨林串通土地收储中心侵吞巨额动迁补偿款 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与执行

来源:中国网   2016-02-26 1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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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3日下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本来要开庭审理崔明一“拒不执行罪”一案,记者前往参加庭审时接到通知,法院已暂缓开庭,并择期开庭审理此案。来自崔明一家属的消息称:由于崔明一拒不认罪,目前现有的相关证据难以给崔明一定罪,所以法院暂缓开庭。而崔明一被冠以“拒不执行罪”的缘由,是一起由动迁所引发而起的。

  今年春节前,新闻媒体就接到崔明一家属的投诉,反映“丹东黄海动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墨林,采取欺诈手段,串通丹东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假借崔明一的空心砖厂名义,侵吞巨额动迁补偿款。后又串通法院利用司法诉讼手段,强迫崔明一搬迁。在崔明一搬走了原材料和成品后,再无力搬迁厂房设备时,法院竟然以崔明一“抗拒法院执行罪”的名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予以刑事拘留收监。

  记者在家属和代理律师提供的大量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法院的司法文书中隐隐约约地看到,一只巨大的黑手,操纵了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收储中心,以及丹东市两级法院等司法机关,为刘墨林顺利侵占和诈骗崔明一“空心砖厂”的动迁补偿款而“保驾护航”。

辽宁丹东:刘墨林串通土地收储中心侵吞巨额动迁补偿款 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与执行充

  将要动迁的丹东兴顺空心砖厂

  据崔明一的家属介绍,在国企丹东市黄海汽车制造厂改制期间,刘墨林租用了该汽车制造厂的场地和厂房,成立了“丹东黄海动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在租用合同中双方约定,“黄海动力公司”不许对外出租厂房和院落。但刘墨林并未遵守合同约定,把院落又转租给其他人办厂。其中崔明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与刘墨林签订了租用场地的合同,并自筹资金建起了厂房,安装了设备,办起了“丹东市兴顺空心砖厂”。

  在两份租赁协议中看到,一份租期是2005年至2010年。一份是2010年到期后又签了一个5年的延续租赁协议,期限至2015年的9月份。

  崔明一的妻子介绍说,时间到了2013年期间,丹东市政府要对崔明一的空心砖厂这一地块进行征收。刘墨林多次找到崔明一,哄骗崔明一要代他与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谈判动迁补偿事宜。为人实在的崔明一信任了刘墨林,口头表示同意。但是,居心叵测的刘墨林,骗取了崔明一的亲笔签字后,私自伪造了授权书,自己私下与土地收储中心谈起了补偿事宜。并把近2千万的补偿款都划到了自己的名头下。

  崔明一的弟弟告诉记者,刘墨林为了多拿动迁补偿款,还利用私自伪造的授权书,与收储中心合谋委托中鹏会计事务所对空心砖厂进行了评估。不仅未经过空心砖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用于评估,就连评估的结果都不告知崔明一。在崔明一多次强烈要求下,刘墨林把一个经过私自变造的评估报告复印给了崔明一,其中很多关键评估内容在复印时被遮挡了,根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出评估的结果。

  崔明一的亲戚们私下探知,土地收储中心给这个地块的补偿款近2千万左右,其中刘墨林先期得到了800余万元的动迁补偿款。而刘墨林开始只答应给崔明一30万元。崔明一根据国家动迁补偿法规自己测算各项补偿款应该达到800万上下,30万连搬迁的运费都不够,他没有同意。后刘墨林又给增加到60万元至80万元,但崔明一也未同意。再后来刘墨林干脆就隐藏了起来,连面都不朝了,崔明一一分钱的补偿款都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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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墨林私自伪造的授权书

  说土地收储中心个别人与刘墨林串通合谋并非冤枉

  “我们在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动迁补偿款以后,多次找到丹东市土地收购和储备中心相关人员,或书面请求他们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但收储中心一直是采取推诿、扯皮、刁难等手段,拒不解决我们动迁补偿一事。”崔明一的弟弟对记者说。“从土地收储中心的所作所为来看,他们根本就是在袒护包庇刘墨林。”

  “说刘墨林与土地收储中心个别人串通合谋侵吞我们的动迁补偿款一点都不过分。有两件事就足以说明刘墨林与土地收储中心串通一气,想要侵占我们的动迁补偿款的企图。”崔明一的妻子介绍说。

  第一件是:当崔明一及家属找到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动迁补偿的要求后,其工作人员王会、吕春蕾等人称,崔明一已经授权刘墨林与土地收储中心谈妥了补偿事宜,崔明一及家属再无权提出动迁补偿要求了。然而,当崔明一及家属跟收储中心要求出示那份委托书时,土地收储中心有关人员又矢口否认,称根本没有那份刘墨林的授权书。由此看来,土地收储中心的相关人员应该知情那份所谓的授权书是刘墨林伪造的。

  第二件是:崔明一为了弄清楚自己的空心砖厂到底补偿了多少钱,因此要求土地收储中心公开展示动迁补偿明细表。心中有鬼的土地收储中心相关人员却是百般阻挠予以刁难,拒不向崔明一提供动迁补偿的明细表。无奈之下,崔明一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督促市国土资源局及土地收储中心公开补偿明细表。即使在丹东市政府法制办下达要求收储中心公开明细表的行政诉讼裁决后,收储中心相关人员依然不向崔明一予以公开。后来在崔明一依法强烈要求下,土地收储中心却提供了一份漏洞百出、制作粗劣的复印式补偿明细表。当崔明一要求在此涉嫌伪造的明细表上签字盖章时,收储中心的相关人员却不敢签字盖章。

  中国廉政与法制研究会一位深谙动迁法规的专家在评论此事时说,依据我国相关动迁补偿法,在此动迁活动中,崔明一的空心砖厂完全应该作为一个主体,与国土收购部门直接商谈补偿事宜。退一步说,就算刘墨林那份代理授权书是真的,不是伪造的,那土地收购部门也应该依据崔明一亲自提供的财务资料作为评估依据,而不能啥都完全由刘墨林越俎代庖。其中补偿款项也应该直接划拨给空心砖厂,不能落到刘墨林的名头上,然后再由刘墨林划拨给空心砖厂,那不就成了刘墨林的黄海气体公司去动迁崔明一的空心砖厂了吗!而刘墨林的黄海气体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是没有搞动迁资格的。

  这位专家还告诉记者,具体说到此次动迁一事,黄海动力公司和空心砖厂都是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场地院落,不同的是,黄海动力公司的办公经营厂房也是租用国有企业的,基本属于没有地上附着物,而空心砖厂有自建的厂房和设备。那么在补偿数额上,空心砖厂应该远远高于黄海动力公司。如果黄海动力公司拿到了大比例补偿款,那指定是涉嫌侵占了国有资产或者是空心砖厂的资产。

  两级法院的判决明显不顾事实偏袒刘墨林

  据崔明一家属亲戚介绍说,由于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动迁补偿,我们也就没有能力完全搬迁。也因为我们没有彻底搬走,刘墨林也拿不到余下的1000余万元的动迁补偿款。因此,逼迫我们赶紧搬走成了刘墨林他们的当务之急。刘墨林等采取了断水断电、黑社会恐吓等卑劣手段,我们依然没有屈服。但却造成我们空心砖厂停工停产,至今已达两年多。

  “不知道刘墨林在啥高人指点下,在断水断电和威胁恐吓不起作用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了“恶人先告状”的方法,把我们告上了法院。意图用法律手段逼迫我们就范。”崔明一的亲属们对记者说。

  从振兴区法院和丹东市中院的所有法律文中看到,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2005年与2010年的两份租赁协议是否是连续性的,也就是说2010年的协议是不是2005年协议的延续。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充分表明,2010年的租赁协议是2005年租赁协议的一个延续。虽然租赁名称有所变化,但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2010年的租赁协议上看,崔明一的空心砖厂的租期没有到期,黄海动力公司毫无理由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虽然2010年的租赁协议名称变为房屋,其实这个房屋不是黄海动力公司的。就其协议内容看,还是空心砖厂租了黄海动力公司的场地,两份协议完全是有延续性的。虽然被告空心砖厂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表明此事,但依然未被法庭采信。而原告黄海动力公司的没有证据支持的狡辩却被法庭采信,致使两级法院做出错误判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点评此案说,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该就原告刘墨林的主体资格予以审查确认。从本案具体情节上看,刘墨林的黄海动力公司在与黄海汽车制造厂的场地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表示不许黄海动力公司将黄海汽车制造厂的国有资产再次对外承租。而黄海动力公司的刘墨林将场地租给空心砖厂,其实是个违约行为。由此与空心砖厂的租赁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也应该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没有去确认刘墨林的主体资格,所以造成法院审理明显具有瑕疵,判决产生错误。

  崔明一是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我们丹东地区黑社会暴力讨债流行一个通常做法叫做——摘除神经法。就是对欠债人实施不断地软暴力骚扰,从精神上搞垮欠债者,迫使他还债。我看法院对崔明一的做法就属于这个方法。”崔明一的亲戚们如此说道。

  据崔明一亲戚介绍说,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振兴区法院执行局在准备强制执行时发现,依据虚假的证据做出的判决是有错误的,根本无法强制执行下去,所以变换了手法。

  2015年9月份,振兴区法院以崔明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交给公安机关查处。并采取诱导哄骗崔明一发怒的方式,进行拍摄搜集证据。在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有个别人对此进行干预,检察机关还是做出了逮捕决定,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多次传唤崔明一,其意图是逼迫崔明一就范。去年9月10日,就在崔明一父亲躺在病床上即将离世时,还毫无人性地将崔明一从父亲的病床前带走,直至半夜才放回到家。而第二天早晨的11日,崔明一的父亲离开了人世,崔明一因半夜回来没能去父亲那儿看到父亲临终前的一眼。

  今年2月2日春节前,法院将取保候审的崔明一收监羁押。有人做他工作,只要接受刘墨林提出的动迁补偿款数额,就可以放他回家过年。然而,倔强的崔明一没有答应放弃自己的合理主张。

  崔明一的代理律师认为,崔明一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其理由是,崔明一已将空心砖厂的原材料2.8万立方炉灰渣子和10000立方的空心砖搬运到征地范围以外的地方,共耗资100余万元,已再无资金搬运厂房和设备了。同时,崔明一也做了新厂房选址等搬迁先期工作,这怎能说是拒不执行呢!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重要构成要件是,有能力而不去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从未强制执行过,哪里来的抗拒执行?!

  参研此案的律师团们认为。此次动迁过程中,真正涉嫌犯罪的不应该是崔明一,而应该是刘墨林。黄海动力公司负责人刘墨林,采取虚构事实、隐瞒评估报告和补偿明细表等手段,并伪造授权书欺骗他人,以达到占有他人动迁补偿款为目的,已涉嫌构成了侵占罪和诈骗罪。其串通合谋者也涉嫌犯罪,也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追究,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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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后记

  纵观此案以及动迁纠纷的产生,我们不能不说是由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土地收储中心的胡乱作为造成的。他们在征收这块地块时,实际是把动迁的过程委托给了刘墨林,由没有动迁资格的黄海动力公司再去动迁空心砖厂等其他一些小个体经营户。俗话说:“没有三分利,不起五更天”,这里没有利益的驱动,土地收储中心也不敢恣意妄为地让刘墨林去代理动迁。致使刘墨林的黄海动力公司在没有附着物的情况下获得五、六百万的动迁搬迁补偿。记者同时也感觉到并不是刘默林“一个人在战斗”。是不是在他的背后,还有人在觊觎那些高额的动迁补偿款呢?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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