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水电新村遭公司断电断水 职工身陷绝境

中国商务新闻网   2016-04-06 15: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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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水电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水电新村(原水电一处、二处、三处)的单职工宿舍实行停水停电,职工身陷绝境,相关部门责令企业妥善处置成一纸空文。

  职工宿舍被收购 水深火热

  据员工楼联卫、徐继民、刘晓飞和于若庚以及水电一区现居户程婵娟、周秀英、姚刚、卢丽芳和赵保红等人反映,为了环境整治,其所在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1月份被收购。楼联卫等公司职工一直居住的职工宿舍——水电新村(原水电一处、二处、三处),也在收购之列。

  2016年2月18日,三家公司发布公告,公告要求在3月25日前腾空退房,腾房期满将停水停电,任何遗留在房内的财物视为遗弃物做无主处理。公告还称,将在2016年3月整体移交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水电社区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

  公司要求这些员工搬至所谓的过渡房,然而租用期限只有两年,期满之后由员工自行解决。若员工未申请过渡房,那每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偿。“现在让我们住在那过渡房,那2年之后呢,我们连居所都没有了。到时候怎么办?”该公司职工楼联卫告诉记者,“单位就职工宿舍征收安置问题一直处于回避中,为配合这次征收,我们只要求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落实。”

  楼联卫等职工多次向公司反映,但是公司却以现在的土地性质以及公司整体被政府收购为由,对职工要求妥善安置住房的诉求,不予处理。杨先生告诉记者:“水电新村水电一区18栋,已经于2001年办理好房权证,现已按房权性质进行妥善安置。”杨先生还说:“我们现居房是国企改制前原单位分配的住房,是职工福利房,而且都是单间宿舍,身份证和户口薄都是现有住房的房号,现在要拆迁了,为什么只提供为期2年的过渡房?”

  对于这件事,原职工胡国华说,2000年,根据下发的文件分房标准,单位某些领导开后门把最后一批有房产证的福利房分给了几个根本不具有分房资格的人,为了掩人耳目,单位针对没有分房资格的人,在2001年新制定了分房标准。职工楼联卫告诉记者,七八十年代我们参加工作后一直居住至今。当初国家房改,没有享受福利分房或货币补偿,三十多年过去了,小区内职工尤其是单职工至今没有得到住房安置,单位也没有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到目前为止,这些职工住宿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而对于职工的诉求,一方面,相关部门表示收购合同签订后,在协议中约定企业所涉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自行妥善解决,另一方面,企业曾承诺只要能够办理房权证便给予支持,但现在,这些承诺却成为一纸空文。

  公司上诉法院 被判驳回

  据调查,2012年,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不愿意签订租赁协议的周秀英、吴剑良、胡国华、袁敏和钟明光等10名原职工腾退房屋,同时将这些职工告上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被告原系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之前单位员工,并且本案亦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2013年1月22日,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2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不服中院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终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关系及案涉房屋分配、居住等情况,本案纠纷有一定历史成因,一二审法院驳回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2013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从法院判决来看,房屋问题是公司内部问题,应该为公司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不是只提供为期2年的过渡房。

  信访责令妥善处置 音信全无

  1月20日,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楼联卫等众多职工联名向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简称住建局)写了公开信,要求征收单位及时解决职工集体宿舍征收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月1日,该局作出答复(滨信访答字【2016】3号),答复意见书中称,根据水电区域环境整治需要,三家企业要求货币形式补偿对企业名下土地、房屋进行整体收购,收购合同签订后,在协议中约定企业所涉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自行妥善解决。你们来信提出的部分企业职工未享受到房改政策事宜,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次土地、房屋整体收购作出决定。我们已要求三家企业梳理相关遗留问题,妥善处置集体宿舍,确保环境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答复意见书还称,根据《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杭政发【1995】12号)规定,有争议的住房不能参加房改。根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规定,“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且不得转让给自然人。”经调查,水电社区三家企业范围内的集体宿舍均为工业用地,无法分割过户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不具备房改条件。

  答复意见书最后称,鉴于部分集体宿舍职工存在住房困难,目前企业已与杭州奥体博览城滨江建设指挥部进行商洽,指挥部已同意向企业出租相应房源供企业用于集体宿舍职工临时过渡,租赁的房源由企业统一分配、管理,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向企业提出租房申请。

  2016年2月18日,水电基地全体单职工就住建局的答复意见书作了回函。回函说,贵局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明确,政府在收购协议中及政府已经要求三家企业,对企业所涉历史遗留问题和集体宿舍需妥善处理。但至今为止,企业没有出具任何有实质性的处理方案。

  职工认为,自身符合房改政策,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并且已经向公司提出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的房屋,希望能按照相关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

  记者发现,职工楼联卫所提供的(杭房权证滨移字第0128392号)房屋所有权人是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在滨江区省水电新村二区,房屋证上清楚写着设计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至2051年7月24日,而发证机关处盖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印章,如果水电新村水电二处的单职工宿舍是在工业用地,那么,房权证上写着设计用途为“住宅”,是怎么回事?

  据调查,截止3月27日,水电新村的单职工宿舍,已全部停水停电,职工身陷绝境。职工认为,公司停电是不合法的,因为职工没有拖欠水费电费,这只是三家公司为惩罚不搬迁职工的一个恶劣手段而已。职工希望能够切实落实国家政策,希望国家考虑到职工的实际问题,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能够出面妥善处理。(郭雅)

  

杭州滨江水电新村遭公司断电断水 职工身陷绝境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商业聚焦)

  (原文链接:http://jjsj.comnews.cn/snqy/qy/2016-03-30/3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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