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披“慈善”外衣 做违法勾当

法制网   2014-11-07 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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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和舆论关注。(11月6日京华时报)

    两次判决中对受贿金额认定的巨大差异,无疑是此次判决引起高度关注的焦点。从终审判决结果我们得到的确切信 息是,个人的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即使将受贿财物作“慈善”之用,也属于受贿行为。无独有偶,早年,某市建委副主任将收受的全部现金和红包,直接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福利院或希望工程基金,依然被法院认定为受贿罪。笔者不仅想问,怎么能用捐赠来“抵扣”赃款的方式为自己减轻罪责呢?

    在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贪官因为收受贿赂获罪,法律惩罚的是他犯下的受贿罪。法院对贪官量刑的依据,只能根据其受贿的金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这种不以占有为目的的受贿,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受贿行为不一样,在判决中可做量刑情节考虑。

    同时谁也不能肯定他们不是想借助“慈善”的外衣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条件,为自己规避风险而玩新花样。因此在量刑方面法院则需谨慎把握,否则,披着“慈善”的外衣而受贿、以“捐赠”的名义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如果无心收受贿赂,就应当场退还财物,严守纪律和法律底线。对于受贿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只要一伸手,总有被抓的一天。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为防止腐朽思想侵蚀,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每一个从政者都应从我做起,管住嘴,看住手,时刻警示自己,廉洁从政,干净做事,做一个合格的,经得起考验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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