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扮演者安荣生告武汉一机构侵犯名誉 索赔15万

荆楚网   2014-10-23 23: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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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安荣生在电视剧《领袖》中扮演青年邓小平

  图为:安荣生(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武汉人民艺术剧院国家一级演员安荣生,曾在10余部影视剧中扮演青年邓小平。近期热播的电视剧《领袖》中,也有安荣生扮演的青年邓小平形象。

  去年以来,安荣生发现,武汉一家从事演艺培训的教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宣传册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并给他冠上“特聘教授”的头衔,用于对外形象宣传及招生。他委托律师向对方寄送《律师函》交涉,但未获回应。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安荣生表示,该培训机构的行为涉嫌侵害了他的名誉、姓名、肖像等项权利。目前,他已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机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15万元。

  昨日,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公司与安荣生之间并无宣传合约,并已撤下关于安荣生的不实宣传内容。

  青年邓小平扮演者 莫名成为“特聘教授”

  47岁的安荣生是武汉人民艺术剧院国家一级演员,曾在《红星闪耀》、《井冈山》、《长征》、《红岸——邓小平在1929》、《邓小平1928》、《红色摇篮》、《领袖》等影视剧中扮演青年邓小平。

  他还担任过多部儿童剧、大型文艺汇演、动漫舞台剧的导演,曾获全国儿童剧调演优秀表演奖、中国话剧金狮奖、武汉艺术人才江花奖,主演的话剧《春雨沙沙》获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提名,在演艺界有着良好口碑。

  昨日,安荣生向记者介绍,去年初,一名熟识的导演告诉他,武汉一家教育公司的宣传资料上,印着他的照片及简历。该公司主要从事演艺人员培训,在其宣传册和网站上,以及进行招生宣传时,公开宣称他是该公司的“特聘教授”,将为学生授课。“当时我很生气。我根本不知道这家公司,也从未接受其聘请,何来‘特聘教授’一说?更谈不上为学生授课!”安荣生说,他委托这名导演与该公司交涉,要求撤下不实宣传。但直到去年底,这家公司还在冒用他的招牌,于是他委托朋友到该公司拿了几份宣传资料,果然在“名师团队”中见到了自己的名字。

  保全证据提起诉讼 要求道歉索要赔偿

  眼看私下“打招呼”没有效果,安荣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他聘请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军作为他的代理人,处理侵权事宜。

  今年8月14日,余军向武汉一家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教育公司网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网页上,赫然贴着安荣生的照片,介绍资料中,其姓名下写着“聘任我校特聘教授”字样。几天后,余军向该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协商处理侵权事宜,但该公司未作任何回应。

  余军律师认为,该教育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在未经安荣生同意的情况下,借助安荣生在行业内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影响力,在公司网站和宣传册上擅自使用安荣生的姓名和肖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教育公司的行为既侵害了安荣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给安荣生造成损失和精神痛苦。

  上周,余军向武汉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该教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荣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湖北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安荣生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5万元。

  安荣生告诉记者,由于长期扮演邓小平,受伟人气质和人品的熏陶,他平时十分注重自己的声誉,演艺合作都会选择大型正规的演艺公司签约。“曾有演艺圈的朋友转告我,说武汉一家教育公司的学生反映,直到毕业了都没见到我这个‘老师’。我当时十分惊讶,因为我根本没有听说过这家公司,与该公司也没有任何联系。我的形象受到了扭曲,该公司必须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培训机构承认侵权 不实内容已被撤下

  昨日,记者与余军一起,来到位于虎泉的该民营教育公司。公司负责人刘女士称,打安荣生的招牌已有3年,但事出有因:“3年前,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安荣生,请他到我们学校上课,安荣生口头同意了。后来他很忙,一节课都没上。”

  记者要求采访这名工作人员。刘女士表示,该工作人员早已辞职,“公司和安荣生之间也没有签订合同。”

  据刘女士介绍,安荣生委托他人与公司交涉后,公司于去年12月销毁了所有涉及安荣生的宣传资料。“当初印制这些资料时,我们花了4万元,共四五千份,仅散发了一千份,剩下的当废品卖了170元,损失惨重。”

  余军质问:“既然花这么大的代价处理了侵权资料,为什么不敢直面此事,与安荣生协商妥善处理侵权事宜?”刘女士沉默片刻后说,公司的网页也作了调整,删除了关于安荣生的宣传资料,现在已经不存在侵权了,也无须赔偿。

  余军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公司即使删除了虚假宣传,但因为已经造成侵权影响,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安荣生表示,该教育公司请他上课一事是子虚乌有,他从未接到过对方的电话,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贴士】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

  姚明诉武汉一公司侵权 获赔100万元

  2011年,姚明起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姓名、肖像、签名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体育用品,并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停止侵犯姚明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媒体上刊载声明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案入选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董璇诉武汉某医院侵权 获赔4.96万元

  武汉一家美容医院,擅自将知名影视演员董璇的4幅照片,用于该院割双眼皮、假体丰胸、面部吸脂、肚脐整形等项目的商业宣传。董璇起诉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该院删除了其网站上的侵权照片。

  今年4月,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该美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判决其赔偿董璇4.96万元,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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