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站引发马拉松诉讼 杨老板16年官司打成低保户

中国法制网   2014-12-10 10:33:29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杨新元告状时带上低保证

  

 

  案争中的沙家电站

  一边打官司,一边上访,在过去的16年里,杨新元的生活单调又充满绝望。转眼间,他已经62岁了,看上去像个“小老头”,但又对年岁的苍老心有不甘。当然,让他心有不甘的远不止是正在苍老的颜容。

  在机房里,杨新元全神贯注地用手机对着轰鸣的机器拍照,这是他倾其一生心血建立的沙家电站(江西石溪沙家水电有限公司)。现在价值在800万元左右,但这家电站已经不属于他了,在江西法院系统的“帮助”下,当地人李正根实际上只花了13万元就“侵吞”了沙家电站的全部资产。

  杨新元使着大屏智能手机,玩起微信来极为娴熟。手机屏幕上方有一道明显的裂痕,这道裂痕就好像在彰显着他艰辛的人生。

  判决和“拍卖”被指暗箱操作

  自从涉足“电站”那一天起,杨新元的人生就已经改变了,他不再属于富人序列。

  1996年,杨新元、涂业武在江西省奉新县石溪乡合伙兴建了装机容量为500千瓦的沙家电站。双方约定,杨新元负责沙家电站80万元的投资,并出任法定代表,涂业武负责电站的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电站所有权归杨、涂二人平均所有(电站建成后实际已投资近300万元)。

  1997年,沙家电站尚在建设期间,杨新元、涂业武拟在沙家电站的上游筹建一座装机容量为800千瓦的江子电站。因筹建江子电站资金出现缺口,李正根便提出与其合作,并于1997年12月12日签订了《入股协议》。协议约定李正根投入股金100万元,每年分得利润20万,不负担盈亏,不参加经营管理,入股两年开始逐步分期归还股金。

  由于李正根与他人恶意串标,合作开发江子电站计划落空,原江子电站的投资归于沙家电站名下。1998年底,杨新元以沙家电站的名义向李正根出具了“收到100万元”投资款的收据。

  虽然此100万元资金的用途双方都默认,并未提出异议,但由于之前江子电站投标落空的变故,使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1999年8月29日,李正根一纸诉状,将杨新元告到奉新县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沙家电站100万元股权,独立法人沙家电站后被追加为另一被告。原告请求的是享有100万股权,而奉新法院的判决却超出李的诉讼请求范围,在两年还款期限未到,沙家电站亦无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原告100万元本金及36万元利息。

  沙家电站随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受理此案二审的宜春中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在只对杨做了简单的笔录之后,即于2000年1月18日做出终审判决,要求上诉人于20天内归还李10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判决的内容与一审无异。

  终审生效之后,沙家电站陆续支付给了奉新县法院87万元的执行款,而且电站账户尚有40余万元可以继续执行,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执行余款,而是设计一系列圈套,于2001年1月4日将电站作价280万元“拍卖”给了当事人李正根。“拍卖”实际有人故意设的一个局。沙家电站于2000年11月27日接到该法院于当天作出的一份裁定书(无文号),决定整体拍卖沙家电站,用于偿还其尚欠李正根的本金与利息,并委托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同年12月30日,拍卖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拍卖石溪沙家水电站的《拍卖公告》,确定的拍卖时间为2001年1月3日14时半。而实际上竞买者只有李正根一人,他以所谓280万元价格竞“竞拍”到沙溪电站。

  2001年9月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抗诉:一审法院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并在法院诉讼卷宗中做手脚加以掩盖。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高安人,诉讼标的为100万元,此应属宜春中院一审范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没有裁定驳回继续审理;在明知杨新元住址为高安市的情况下,法院却将开庭传票送到奉新沙家村,导致杨新元未能及时收到;法院向杨新元的委托代理人寄送开庭传票,故意写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在传票未按时送达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当天下午开庭,第二天就下达了判决书。这致使被告不能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输”了官司。然而,宜春中院致江西省检察机关的抗诉于不顾,依然做出维持原审的错误再审判决。

  宜春中院拒绝执行省高院的裁定

  李正根起诉沙家电站的案由是在该电站“享有100万股权”,在两年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法院则判决支付其100万本金及利息;沙家电站已经支付了87万元,在电站账户尚有40余万元可执行款的情况下,法院把电站“拍卖”给了李正根。

  据杨新元介绍,李正根根本没有支付280万元的款项,宜春市中院就把沙家电站“拍卖”给了他。从账面上分析,李正根仅花了13万元就得到作价280万元的沙家电站和87万元。

  当李正根“合法”拥有沙家电站产权后的2003年4月22日,奉新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现民二庭)庭长谌辉跳楼自杀,谌辉即本案一审的审判长、终审之后的执行法官。

  公开资料显示,谌辉因收受房地商1万元贿赂,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跳楼自杀。但杨新元却认为,“收受1万元贿赂”不能成为谌辉跳楼自杀的理由,之前他从多个渠道得到消息,李正根曾送给谌辉100万元“好处费”,谌辉向李正根承诺一定将电站判给他。杨新元也就此向检察机关举报过。由于东窗事发,谌辉怕收取李正根100万“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暴露,所以畏罪自杀。

  谌辉自杀的第二天(2003年4月23日),宜春市中院电话通知杨新元领取“退回款”30万元。

  280万元的“拍卖”款,加上法院执行的87万元,共计367万元,除了退还给杨新元30万元,余款337万元一直未与沙家电站结算。在此期间,杨新元曾委托律师与奉新、宜春两级法院进行交涉,要求算账,法院没有给予回复,至今也未结算。

  杨新元的不断上访也曾得到了江西省有关领导的批示。2003年11月17日,江西省高院下达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奉新法院一审和宜春中院二审、再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至宜春中院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宜春中院纠正了此前的错误判决,驳回了李正根的诉讼请求。

  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既然已经撤销了之前的所有判决,后来又驳回了李正根的起诉。那么双方就应该算账:沙家电站理当执行给原股东杨新元及涂业武,电站五年的经营收益核算给杨新元及涂业武,87万元原来执行沙家电站的款项还应退还给沙家电站。沙家电站则支付李正根100万元的股本及资金利息,或按照当初约定的“每年分得利润20万”。

  在宜春中院却裁定“不予立案执行回转”的情况下,江西省高院又于2005年3月7日下达民事裁定:认定宜春中院2000年11月27日所做出的拍卖沙家电站的第(1999)宜地法经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已被撤销,裁定宜春中院立案执行回转。

  宜春中院仍然拒不执行省高院的这两份生效裁定,省高院不得不于2005年7月23日再次下达裁定,将此案的执行回转指定由萍乡中院执行。7月27日,萍乡中院受理了本案,决定立案执行。但萍乡中院仍然故意拖延,不将沙家电站执行回转。

  两级法院“送”给原告100万元

  第一个100万元的官司尚在审理期间,也就是2004年8月2日,李正根又一纸诉状将沙家电站、杨新元起诉到宜春中院,案由是“返还100万资金,按2分利息全部归还之外,另补偿20万元”。

  沙家电站、杨新元则提起反诉,要求李正根执行之前法院的生效判决,即返还电站、结算其经营五年多时间的利润,以及87万元,宜春中院以“反诉的事实与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其反诉请求。

  2005年10月19日,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沙家电站、杨新元返还李正根100万元、支付占用该100万期间的利息(按2分计算)。沙家电站、杨新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西省高院。2006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宜春中院的判决。

  对此判决,沙家电站、杨新元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对江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抗诉。最高检将该申诉转由江西省检察院办理,江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但不适合采取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无论是奉新法院,还是宜春中院、萍乡中院,简直就成了李正根自己开的。”杨新元说,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标的(100万元)案子,之前的生效判决还没有执行,100万的确权官司尚在执行期间,李正根又同一标的100万再次向宜春中院起诉,宜春中院当天就立了案,其诉讼请求竟然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这意味着此案争议的金额不是100万元,而是200万元,多出的100万元纯粹是法院“送”给李正根的。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江平等法律专家曾对此做出一份《法律意见书》,《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出现“矛盾裁判”的情况。

  专家《意见》强调,无论是宜春中院受理李正根的第二次诉讼、并做出判决,还是江西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都犯了“一事不再理”的大忌。同时,在执行中,超标的、违规、违法拍卖电站等行为应属无效。

  一道16年难解的“小学数学题”

  针对宜春中院、萍乡中院不执行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以及宜春、江西两级法院“一事再理”枉法判决和违法执行的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曾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也曾将转批给江西省高院,要求对该案复查,并对全国人大代表做了回复。

  江西省高院也曾多次致电萍乡中院,但案件就是执行不了,“一事再理”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也得不到纠正。

  据记者调查,从2005年开始,萍乡中院就一直将李正根任法人代表的沙家电站每年一次查封。但从2014年4月开始,萍乡中院就没有继续查封这个有争议的标的电站。萍乡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志强对记者的解释是“已经执行完毕,没有什么可执行的了,所以不需要查封,现在只是算账而已”,说完就以“要接待当事人”为由关上了办公室房门,而本案的始作俑者宜春中院干脆“不接受采访”。

  在江西省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多次监督之下, 2014年1月16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春中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但这份《检察建议书》的“结果”依然是石沉大海。

  在南昌、宜春、萍乡一带,杨新元“名气”很大,许多人都知道他打了16年官司。杨新元应该是靠国家的富民政策第一批脱贫致富的典范,在上世纪90年代,他的账上就有100多万元的存款。而今又被“司法不公”逼到穷困潦倒的境地,不但自己家徒四壁,而且整个家族都被这场官司给拖垮了。

  曾经的“杨老板”现在是当地的低保户,靠低保度日的杨新元依然对此案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2014年4月份,江西省高院的主要领导在接待他时表示“我们一定要对此案认真复查”。(王甘霖) 来源:中国青年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中国法制网:弘扬法制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

  联系网站:fzchncn@126.com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