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智营商】德法交融仲裁涌营商环境浓浓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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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仲裁员情理兼顾地调解,让我们公司免于蒙受不白之冤,天气虽冷,但我心里感到很温暖”,某电子公司代表崔先生感激的说道。至此,一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艰难抉择的劳资纠纷,在威海经开区科技创新局仲裁员道德与法律相互交融地调解下,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今年9月,威海经开区某电子公司以职工主动辞职为由,辞退两名送货司机蔡师傅、曹师傅,该两名司机随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
在本案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畅所欲言,矛盾发生的来龙去脉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公司原本送货司机有三名,但其中一名司机于今年8月意外溺水而亡,于是原有三个人的工作量只能暂时由蔡师傅和曹师傅两人承担,两人遂因工作量骤增与公司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写了辞职书递交给公司,然而公司觉得职工辞职书写的太笼统,让其将辞职书拿回重写,职工拿回辞职书后却又不同意重写,公司当即以主动辞职为由辞退了该两名司机。
由于双方庭前意见分歧较大,仲裁员当机立断组织庭审。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案情再起波澜,蔡师傅和曹师傅突然均不承认向公司提交过辞职书的事实,而公司手里又不再掌握职工辞职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曾经辞职的事实。如果直接按现有证据进行依法裁决,公司必然产生完全败诉的不利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不符合事实真相,一时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根据仲裁证据规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仲裁员无法直接援引庭前调解中职工所述的事实。那么,如何将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有机统一起来,成了仲裁员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本来,道德与法律不是两个泾渭分明、相互独立的实体,而是作为一个彼此深入对方领地之后的统一体而存在,法律本身蕴含着天然的道德属性,道德亦是法律有机体之内在血脉。然而,两者评价机制上的差异致使在评价同一行为或事件时可能发生激烈冲突。法律评价力求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来寻求实体正义,而道德评价则直指实体正义。以本案来说,如果按仲裁证据规则作出让公司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的裁决,虽符合法律评价机制,但却不符合道德评价机制。
面对办案瓶颈,威海经开区科技创新局仲裁院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不等不靠、主动破局,在庭审结束后及趁热打铁进行后续调解。调解过程中,仲裁员一方面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重点向职工阐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职工充分理解陈述案情事实的重要意义以及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使其从思想上愿意接受仲裁调解;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在本次矛盾的发生中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职工的工作量增加但工资福利待遇却未跟随相应增加,由此导致职工产生消极对抗情绪,仲裁员从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劳动法律法规条款阐释、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角度,反复对公司进行说理释法。最终,职工与公司均被仲裁员的诚恳耐心及公平公正所打动,双方获得了彼此的谅解和宽容,并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蔡师傅和曹师傅共计五万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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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威海经开区科技创新局仲裁院 于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