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也可能涉嫌犯罪?

榕城网   2021-11-04 17:38:31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初至6月17日,许某、梁某伙同张某、李某在廊坊市狮子城小区、廊坊市发展大厦等地指使公司人员黄某、杜某等十余人冒充360借条、百度有钱花等平台信贷专员拨打同案犯提供的电话,让有贷款需要的用户添加所谓贷款专员的微信号或支付宝号,每添加成功一个账号,许某等人获得65元至70元的报酬,共非法获利10余万元人民币,该公司人员均向2000个以上用户拨打了电话,有被害人因添加上述账号后被诈骗了钱财。

评析意见

1.关于许某、梁某行为的认定。许某、梁某从事多年网络公司经营,因经济效益不好,许某二人便转型做起“广告引流”,通过网络联系上家,让员工打电话添加其提供的微信号或支付宝号,谋取利益。添加上家提供账号的目的就是为便于其他犯罪分子进一步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许某、梁某对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指使员工发布消息等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应认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关于张某、李某行为的认定。张某、李某系该公司主管负责人,二人分别负责两处场所的“业务”。但二人辩称不知公司的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经调取电子数据,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二人直接受许某致使,且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上百张电话卡,接收并向员工发放电话单,招募“员工”,负责公司实际运行。对其主观明知的认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可以认定二人明知相关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3.关于员工黄某等十余人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员工有冒充信贷专员拨打电话的行为,且每名员工总计均拨打超过2000个电话,根据法律规定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二是黄某等员工虽有拨打电话的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但还应结合各个员工的主观故意情况,综合案件证据作出判定。

本案中,黄某等员工的行为不亦简单认定构成犯罪。一方面,许某的公司原经营网络教育业务,部分员工在公司工作是电话推广,后许某称公司转做信贷推广,仍然是电话推广的形式,员工对可能涉嫌犯罪行为不知情。另一方面,部分员工是在网上得知公司招聘,到公司应聘被安排拨打电话的工作;有的员工还是朋友介绍来的,误认为是正规业务。主观上不能认定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不能认定员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是,经审查或有证据证明,员工明知或可能知晓拨打电话、发布信息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仍然实施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则能够认定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许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检方提醒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涉及网络的违法犯罪也呈高发态势,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利用网络黑色产业链条长、分工细等特征实施违法犯罪。被害人添加上推荐的账号,离犯罪分子的诈骗更近了一步,继而上当受骗。网络公司及管理者要坚决守法经营,为谋取不法利益必将受到处罚,公司员工发现“工作”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或报案,避免因“知晓”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作者:苏健鑫)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中国法制网:弘扬法制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

  联系网站:fzchncn@126.com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