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公平正义 行光明大道—访原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常委、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明

财讯网   2021-11-19 17: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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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明,1965 年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1984 年 7 月毕业 于江西省吉安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在井冈山市从事教学工 作十年。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8年 12 月加入中国国民党 革命委员会。 2000年至 2002 年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学习,获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历。2001 年发起成立江西弘 道律师事务所,曾为事务所主任。系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 志愿律师,江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余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专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

  常在市政协会议上慷慨陈词,常在各种座谈会上语惊四座! 他,就是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常委、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明。他曾获得由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授予的“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由江西省司法厅授予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由民革中央表彰的“民革全国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他就是原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常委、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明。

  一次机遇,几番努力,他让弘道律师所成品牌

  刘光明1984年于吉安师专毕业后曾在井冈山偏僻的农村中学任教10年。1988年,他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来到新余市,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2001年,他与人合伙创办了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作为律师,他曾代理过新余市首起公民状告新闻单位名誉侵权案,作为 被告新闻单位的辩护代理人,他引经据典,据理力争,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选入多部法律书籍。然而,真正让刘光明和弘道律师事务所一举成名的,还是因为一次偶然的见面与对话。

  2004年,针对律师行业的某些乱象,司法部统一部署,开展了全国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刘光明以此为契机,精心组织,认真务实,很抓律师队伍思想教育,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这年的6月23日,国家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到新余市考察干部时,临时决定到新余的律师事务所看一看。在弘道所,刘光明向张福森部长简要介绍了所里的基本情况,之后汇报了事务所开展律师行业教育整顿的情况。随后,针对张福森部长提出的一个个问题,他侃侃而谈,从容应答。张福森部长对弘道所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弘道所律师具有的社会责任感表示了赞许。由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 果,弘道所赢得了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2005年3月,在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表彰大会上,弘道所荣获了“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6月,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 刘光明荣获“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他是江西省唯一获此 殊荣者。从此,刘光明和弘道所一举成名,名声鹊起。

  在律师工作实践中,刘光明善于总结、思考,经常出一些“妙招好棋”。为了服务百姓,他与《新余广播电视报》合办了普法栏目“弘道说法”。该栏目通 过一些经典案例向公众介绍法律知识,让法律维权意识深入人心。为传播法治理念,他开设了“弘道论坛”,邀请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前来讲课。

  2004年7月29日,刘光明组织了首届“弘道论坛”,邀请法学专家清华大 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进行演讲。当时公检法司专业法律人士300余人到场聆听,会场座无虚席,部分听众在过道上席地而坐。张卫平教授的 一席演讲在新余法律界引起了巨大轰动。

  首届论坛大获成功后,弘道所又先后举办了第二、三期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韩玉胜教授等著名学者先后在论坛主讲。从此,弘道所的名声在新余法律界更响了。

  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他领导的弘道所加入了长江律师联网,与俄罗斯、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内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协作,为走出新余、走出江西,为走向成功、走向未来架起了桥 梁;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百姓环境权益,他领导的弘道所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江西省的第一家环境维权志愿律师事务所。

  2008年,弘道所遭遇重大变故,时任主任的吴晓辉涉嫌犯罪被司法追 究。弘道所处在了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当所有期待的目光牵住刘光明的时候,他没有辜负大家,再次把这副沉甸甸的担子挑了起来。他和其他合伙人 一道,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决心让坏事变成好事。他根据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要求,重点完善统一收费、统一立案、收案审批和案卷归档制度等诸多制度, 尤其强调依法纳税,要求收费即开发票,对当事人不开收据,不打白条,并向 社会公开承诺,欢迎监督举报。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

  那一年,弘道所浴火重生,重塑了形象;那一年,刘光明被江西省司法厅授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称号。

  一份责任,诸多诤言,他为社会和谐献良策

  新时代赋予了律师行业更高的要求: 一名优秀律师既要服务好眼前的当事人,也要积极参政议政,为社会公共管理的完善主动建言献策。在这方 面,刘光明是一个务实而积极的响应者。

  2001年,刘光明被推选为政协新余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此后,他连续担任政协新余市第七、八届委员会常委。在参政议政这个舞台上,刘光明开始表现他“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鼓与呼”的另一面。作为律师,他喜欢利用法律的尖刀来解剖社会问题,把脉问诊,对症开方;作为政协委员, 他常利用各种座谈会、听证会、征询意见会的机会发表意见,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2006年12月29日,刘光明作为代表参加新余市水西镇和仙女湖区公交线路票价调整方案听证会。经过会前认真细致的调查,在充分熟悉材料的基 础上,他发表意见,认为所涉线路主要乘客为农民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公交涨价就是增加农民负担,而公共交通应坚持公益性,因此,他坚决反对涨 价。他的发言情真意切,充满了对农民权益的高度关注,赢得了与会代表的 热烈掌声。此后,在新余电视台制作播放的《关注》专题片中,完整地播出了刘光明的发言,最终,由于大部分代表的反对,公交涨价方案未被通过。

  2007年,分宜湖泽某村为引进某种猪公司在村里落户,单方面终止农民的经营承包合同。受损失的农民作为原告委托刘光明代理诉讼。然而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作为受损农民的代理律师,刘光明觉得他应该为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继续做出努力。在为市人大撰写提案的过程中,他 一改以往直接“炮轰”策略,讲究起了方法,把提案题目改成了《政府要帮助外来投资者注意防范法律风险》。结果该提案得到了分宜县、渝水区、高新区等相关部门的热烈回复。最后,受损农民的利益在市领导的亲自过问下得到了保障。

  2007年,新余市某执法部门依据市府办的文件作出了对一居民的行政处罚,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刘光明代理的当事人一、二审均以败诉告终。案 结后,他秉笔直书,直指文件漏洞,向市政府提交了《建议对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政府文件把好质量关》的建议文章,呼吁政府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应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对文件内容进行政策把关,避免违法性文件出台。

  前些年,刘光明认为,新余市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追诉过多,量刑过重,未成年人服刑期间、期后帮教体制缺失。他提出了《建议建立未成年人 帮教体制》的提案。该提案以《未成人帮教工作刻不容缓》为题,在2010年11 月9日《光华时报》“建言立论”专栏发表。提案反映了在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批评了“教”多“帮”少的做法,建议改变帮教的内容和形式,为 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打造宽容的救赎港湾。

  对领导干部干涉案件问题,刘光明利用各种场合向政府建言:“领导应带头依法办事,不要随意出面干涉案件。”“司法不公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之一,建议调研涉法信访的成因,促使司法部门依法办案。”

  2010年,他所撰写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 业》的提案,在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上作了大会发言,详细分析了新余市当前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发展本市养老服务业的若干创造性建 议。市委、市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陆续出台了《关于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的文件,加快了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 设,在全省率先实施了对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等措施。刘光明提交的提案获得了年度优秀提案奖。

  为了保护环境,刘光明提交了《关于建立我市民间环保组织的建议》的 提案,获市政协2009年优秀提案奖;为了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安置问题, 防止这类人群再次犯罪,刘光明与其他法律界人士联名提交了《创办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势在必行》的提案,得到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 视,催生了中共新余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 帮教工作的意见》文件的出台;针对市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的设置问题,刘光明提交了《改善律师会见条件,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提案。市看守所非常重视,拆除了律师会见室的玻璃,使提讯室、会见室的设置一致,公检法的办 案人员和律师可以平等使用。

  担任政协委员11年,刘光明积极参政议政,履行职责,共撰写提案、社情民意40多(条)篇,获得民革中央表彰1次,省民革表彰2次,市政协、市民革表彰8次。

  一身正气,满腔豪情,他为公平正义鼓与呼

  刘光明常说:“恐怕没有谁愿意给法院提意见,尤其是律师。但我是政协委员,负有民主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当口头意见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时,我只有通过提案的方式表达诉求。”近三年来,针对新余市两级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连续提出了8个提案,内容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方 面。

  “法院向当事人收取每页1元的复印费且无正规发票”“法院收费的某些 乱象,收取的费用不一定很多,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代理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后,不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出具收到诉讼材料的收据,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立案,严重违反了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相反的判决,应建立同类审结案例 示例,这样能避免法官判案的随意性。”

  “法院要建立定期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案件一旦被确定为‘质量低劣’, 对经办人要通报批评,还要承担一定的‘非纪律责任’。 ”“应建立并落实错案追究制,确保执法的客观公正。因为,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温暖!”

  “‘执行难’是司法工作中的顽症,我认为逾期未执结案件相关信息予以 网上公示不失为一剂良药。”“有些案件执行不了,是因为法院或者法官不作为,建议对执行不力的法官进行问责。”

  “法院“要坚决抵制来自其它权力部门及领导的非法干扰,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光辉形象!”

  作为一名律师委员,刘光明利用委员身份不断地提出各种意见建议,促进法院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尽管屡屡“炮轰”法院,但刘光明坚持对事不对人,此举使刘光明在业内得到了广泛认同。

  经过不断鼓与呼,刘光明的一些“呼吁”正在逐渐变成现实。法院复印收费已经大幅降低。在《对人民法院加大公正执法力度的建议》中,刘光明提 出:法院应设立一站式立案窗口,建立自动查询系统,及时给当事人开具立案材料收据,及时立案。两级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建立了一站式立案大厅,实行了电子办公自动化,方便了当事人对案件流程的查询,立案材料开具收 据工作也有了明显改进。《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庭审工作的一点建议》提出后, 市、县两级法院在审判员席、当事人席上安装了同步电脑显示器,书记员的 记录各方当事人和法官同时都能看到。《建议对愈期未执结案件相关信息予 以网上公示》的提案提出后,渝水区法院加大了在媒体刊登公告,对“老赖” 行为进行曝光的力度。

  他的提案和意见,不仅促进了法院一些具体工作上的改进,还让法院系 统的从业者们深深地感到: 自己的头上还悬着一把民主监督的光明正义之 剑,必须公正执法,严格自律。对此,他感到满意:“法院对任何一个提案的答 复都是认真的,比我预期得要好。尽管有时我的言论过于激烈,但法院能理解我的出发点是好的。近期,法院的工作确实有让人看得见的改进。”同时, 他也坦言:“并不是反映的每个问题都能顺利得到解决,但至少能起到某种鞭策推动作用。有些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我也能理解。”刘光明如此淡定说、坚持做。

  当年,作为中国12万律师的普通一员,作为一名代表中小城市、代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律师,刘光明完美地诠释了张福森部长提出的“要让百姓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的执业理念;今天,他又以执着的事业心、责任心,续写着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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