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颖慧:红罐是王老吉商标的反射利益 不能与王老吉分离

投资者网   2015-07-01 15:28:26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6月23日,王老吉在媒体沟通会上宣告将发起新的“红罐案”诉讼。此前在最高院进行的“红罐案”二审,王老吉的诉讼主体只有鸿道集团和广东加多宝。据统计,有超过2000万件加多宝侵权产品仍在市场流通。为了全面保护王老吉品牌价值,将被侵权的损失降到最低,王老吉将对包括加多宝(中国)在内的其他5家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

  新的红罐诉讼将“红罐之争”再度升级。早在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就对“红罐案”做出一审判决,红罐装潢归王老吉所有,并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并提出 “四个立即”——要求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同或者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加多宝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之前,有观点认为广药集团当初没有将“盒装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捆绑许可给加多宝方面,说明了盒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可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蔡颖慧对此并不认同,她指出:“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初,红罐‘王老吉’凉茶完全不能称为知名商品。而红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一步步成长为‘知名商品’,正是借助了‘王老吉’商标已在国内具有的知名度。并不否认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驰名及其带来的部分收益得益于鸿道公司的宣传营销,但在‘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包装借‘王老吉’商标之力成为国内人尽皆知的‘知名商品’时,‘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包装装潢就具有了不可分割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指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通过使用起到区别商品来源或标识产品品质的作用,并非因为本身是一种智力成果。如果不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提供类似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将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

  反观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商标授权到期之后,其产品包装从一开始红色底色搭配双面“王老吉”字样,改变为红色底色搭配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最终彻底去掉“王老吉”仅剩“加多宝”字样,就是在一步步实现红色底色和“王老吉”字样的分离,将红色底色与“加多宝”字样结合在一起。试想,如果红色底色包装不需要与品牌的字样显示作为组合来呈现,那么加多宝完全不需要将红色底色逐步过渡为与“加多宝”三个字结合使用。正是因为红色底色与“王老吉”字样的长期结合呈现,才使得“红色底色加品牌字样”这种包装形式具有了显著识别性。

  蔡颖慧进一步解释道:“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并不具有权利的独立性,所以红罐包装的‘知名’实际上不具有独立性,而是‘王老吉’凉茶商品与‘王老吉’商标知名的一种‘反射利益’,其必然不能与‘王老吉’商标分离。因此红罐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应当同属于商标权人即广药集团,其他厂家不得使用。”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中国法制网:弘扬法制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

  联系网站:fzchncn@126.com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