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怀宏:五年负屈维权 何日沉冤得雪?

中国法制网   2016-03-29 12: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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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一桩五年前的案件,以诚信闻名乡里的县人大代表历经了无数次痛苦和心寒后再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他的维权之路是否还能继续的走下去?如此昭然若揭的案情,为何迟迟无人问津?前后矛盾、疑点重重的一纸判决是否就是所谓的公正?!

  回顾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更可以看出,本案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的判决不当之处,那么,案件的背后又是否存在着更多鲜为人知的事情?为何如此重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却始终凭一面之词就草率判定的结果?为何审判结果还未公布,就已经有人扬言人大代表必输无疑?为何所谓的“拥有共同利害关系”的证人,却反帮对方向自己的“盟友”下手,将其名下的阳光假日酒店打砸?太多太多的疑惑和不解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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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件基本事实及进展

  2006年底,阜台公司竞得案涉地块后无力支付出让金,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经施春光(阜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杰的朋友)中间介绍,由阳光公司承接案涉地块,双方签订了案涉《联合开发协议》。

  协议中约定,阜台公司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其权利是取得两千万的分红;阳光公司则以资金和劳务投资。此后,阳光公司以阜台公司名义对外开发经营,由阳光公司实质投资建设。

  《联合开发协议》签订后,阳光公司即补缴了土地出让金,把原“阳光家园”(系阳光公司和陈立华、姚刚合作开发)项目部主要工作人员庄洪森,陈立华、姚刚(中间人施春光妻舅)转移到案涉项目,组建了“阜台·阳光时代城”项目部并直接以阳光公司名义或以阜台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了大量建安合同并支付工程款。为筹措资金,阳光公司从文王酒厂、张郢信用社等处借款,并从“阳光家园”项目拆借了大量资金投入案涉项目开发。而项目销售工作及销售收益,亦全部由阳光公司掌握,并部分用于偿还案涉项目的融资借款。开发过程中,案涉项目部(即阳光公司)编制了《资金活动表》,上有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宏作为“法人”、庄洪森作为“出纳”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一直持续到2011年。

  据悉,在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阜台公司常借配合办理手续之机索取利益;中间人施春光亦要求额外好处。高杰又提出希望收购涉案项目中的一栋单体建筑“台商会馆”,刘怀宏因其出价太低未予应允。双方因此交恶,阜台公司遂勾结施春光及其妻舅姚刚,以及后来与阳光公司发生利益纠葛的陈立华干涉销售活动,要求对案涉项目银行账户进行共管,并单方宣布废除由阳光公司掌握的项目销售章等。阳光公司为排除妨害,提起本案诉讼;阜台公司趁机反诉,联合施春光等人主张《联合开发协议》早已于07年9月上旬口头解除,其才是案涉项目的开发主体;然而阳光公司对案涉项目的投入仅是对阜台公司的借款,早已偿清本息。且截止到本案纠纷发生前,阳光公司已向高杰及其妻女及高杰指定人士付款达四千万元。

  2012年底,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凭未到场证人陈立华、姚刚、施春光提供的证言,确认《联合开发协议》已经终止,驳回阳光公司诉讼请求。2012年12月,刘怀宏向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证人陈立华将阳光公司旗下的"阳光假日酒店"打砸后离去。此后二审法院仍驳回阳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刘怀宏再次将此案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2月法院出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刘怀宏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笔者追踪此案了解到本案的最新进展如下:2013年底,高杰以阳光公司在本案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联合开发利润银行存款1880万元,查封了“阜台·阳光时代城”部分未售房屋,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阳光公司赔偿其损失800万元。在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2015年4月,高杰因《联合开发协议》案的胜诉,向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15年底驳回中院判决,判定阳光公司赔偿阜台公司损失991460.5元。与此同时,高杰称阳光公司在2009年10月将与本案并无关系的阳光假日酒店卖出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该酒店应归阜台公司所有。此案也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定买卖合同无效,高杰再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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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国人大代表介入调查

  2016年2月临近两会召开,安徽省第十二届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对本案的进行了调查、走访以及审阅建议如下:

  再审判决错误之处:

  一、一方面以“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提审本案,另一方面却又凭原审证据再次维持了二审判决。

  二、主观臆断施春光等证人与阳光公司之间的关系,错误采信证人证言。

  三、认定陈立华等人身份时存在反复与前后矛盾。

  四、在既没有借款合同依据,又没有款项往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手写的内部记账资料,就认定阳光公司与阜台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阳光公司已经“收回”本息。

  五、以受文对象与本案合作开发主体不同为由,否认阜台公司关于案涉《联合开发协议》并未解除的自认。

  七、阜阳市公安机关在相关刑案的调查中已查明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本案重要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然而,虽经阳光公司多次强烈请求,最高法院均拒不调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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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赋予司法部门至高无上的权力,将自己最珍贵的信任和支持无条件的奉上,然而冤案却频频发生。习总书记上任后“两谈”反腐昭示反腐决心,并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坚信害群之马信念的丧失和自身的腐化终会让其身败名裂,而公正自在人心,任何的困难都不会让蒙冤者怯懦,在正义面前,邪恶永远是失败者。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及最终结果,也期待着司法公正真真正正的成为人民群众的正义之源!(本文全部证据均由本案当事人真实提供)

  本文来源:http://www.fzyshcn.com/a/fzyw/2016-03-29/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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