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红罐”包装与“王老吉”的不可分性

来源:新浪博客   2015-06-19 13: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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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罐”使用、成名于“王老吉”

  ——探究“红罐”包装与“王老吉”的不可分性

  蔡颖慧 / 北京理工大学讲师 法学博士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关于“红罐”包装的争夺战已经成为法律界尤其是知识产权界的经典案例。2014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定“红罐”包装归广药集团所有,加多宝使用红罐为侵权行为,随后加多宝提起上诉。6月16日,“红罐包装装潢”一案在最高院进行二审审理,但并未宣判。抛开甚嚣尘上的商业舆论,笔者认为单从学理角度来看,明确“红罐”的法律属性是判断其归属的关键。

  “红罐”包装最初使用在“王老吉凉茶”之上,呈现为以红色为底色,配以文字图案的设计组合。具体来说,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罐身底色为红色,其上突出以三个竖排黄色楷书大字“王老吉”为主视图,“王老吉”左右两边分别以宋体黑色小字描述配方及品牌历史,罐体上下端分布有粗细两条装饰线。这样的文字、色彩、图案的排列组合构成了“红罐”包装的全部。在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并驾齐驱,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无“包装装潢权”这种独立权利的情况下,商品的包装装潢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

  根据反法第5条第2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反法将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一种法益来进行保护。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不具有权利的独立性,法益的存在体现为利益被侵犯之后法律予以保护,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相比具有不明确性。法益的主体不能主动主张法益,仅能在损害发生之后请求救济。一般来说,法律对于法益并无明确规定,只是“消极承认”,法益也仅在受到侵害需要救济时才得以体现。本案中的“红罐”包装作为一种法益也是如此,其并不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都与“王老吉”紧密联系。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一种法益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包装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承载了商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进一步界定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才能得到保护。而“红罐”包装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毫无疑问来自于“王老吉”。即“红罐”包装的“出名”是因为王老吉凉茶,而非红罐包装自身独立“成名”,没有王老吉凉茶商品和王老吉商标的知名,“红罐”包装就不会产生的识别性。也正因为如此,“红罐”包装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是“王老吉”三个黄色楷体大字与红色底色的组合,脱离了“王老吉”这三个字,单凭红色底色很难在市场上取得显著的识别性。

  反观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商标授权到期之后,其产品包装从一开始红色底色搭配双面“王老吉”字样,改变为红色底色搭配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最终彻底去掉“王老吉”仅剩“加多宝”字样,就是在一步步实现红色底色和“王老吉”字样的分离,将红色底色与“加多宝”字样结合在一起。试想,如果红色底色包装不需要与品牌的字样显示作为组合来呈现,那么加多宝完全不需要将红色底色逐步过渡为与“加多宝”三个字结合使用。正是因为红色底色与“王老吉”字样的长期结合呈现,才使得“红色底色加品牌字样”这种包装形式具有了显著识别性。

  因此,“红罐”包装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法益”,不具有独立性,其识别作用是“王老吉”商品及商标知名度的一种反映。王老吉凉茶的商誉承载于“王老吉”商标之上,“红罐”包装受到法律保护只是王老吉商品和商标知名的一种“反射利益”。笔者认为,“红罐”包装使用于“王老吉”,“成名”于“王老吉”,其无法脱离“王老吉”独立存在,因此,从法理上来看二审法院的认定也应当与一审法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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