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法院制造一起“人民币政府”冤案

中国法制网   2015-08-19 1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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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倒数第四行,竟出现一个“会城镇人民币政府”,如此儿戏的判决书能不判出冤案来吗?!请看: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多时间,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制造冤案,竟然判决曾东强贪污罪名成立,有期徒刑十年!

  一、新会检察院违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新会检察院违背法律原则,拿曾东强当替罪羊。

  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出于某种目的(请网上查阅《广东江门新会区检察院反贪局,你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领导服务?》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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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3年7月,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李福祥、余某森和曾东强等四人抓捕。于2014年12月,新会检察院迫于压力,将李福祥等三人释放,但新会检察院为了证明其没有办错此案,拿没有关系的曾东强当替罪羊,以其私人名义的澳门银行账户为突破口,继续关押侦查,要将其定罪贪污。为了达到给曾东强入罪的目的,新会检察院作出了李福祥等人不知道曾东强在澳门有该银行账户的证人证言。但是,经辩护人查阅了新会检察院案件卷宗,看到的却是:由江门市国资委领导黄某奈与曾东强联名在澳门银行开设了账户,用作澳门项目的大项收支,黄某奈还找关系(因澳门开设银行账户不是容易的)为曾东强一人另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方便项目的细项收支;同时,还看到李福祥不但知道转入曾东强个人账户款项的证据,还看到李福祥在支付凭证上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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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新会检察院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办错案,来拿曾东强当替罪羊定罪,公然违反《刑事诉讼规定》。

  2、新会检察院拼凑证据,欲将曾东强入罪。

  为了能给曾东强定贪污罪,新会检察院采用断章取义、张冠李戴的手法,将2007年新会区会城镇经济办的一项账目处理大作文章,强将上述以曾东强个人名义在澳门银行账户的其中30万澳门元与境内新会区会城镇经济办的账目处理相联系,来认定曾东强批示冲账,侵吞了上述在澳门银行账户中的30万澳门元。经辩护人查证,事实真相为:曾东强在批示会城镇经济办冲账另一项目时,根本没有批示冲账不同项目的该30万元;新会检察院认定的所谓曾东强以境内冲账、侵吞境外的30万元,与由黄某奈、曾东强两人联名账目一样,至今仍存留在“私户公用”的银行账户上;而会城镇经济办将该30万元予以冲账,是由于经济办财会分不清两个项目,误将该30万元予以冲账,完全不是曾东强的主观意识。

  由此可见,新会检察院为了达到强加曾东强贪污30万澳门元的目的,采取了断章取义、张冠李戴的手法。

  3、新会检察院故意隐瞒对曾东强有利证据。

  曾东强自2005年至2013年间,受权益人的委托为青洲山项目在澳门请客送礼等业务开支垫付约有20余万澳门元。曾东强考虑到以自己个人名义在澳门银行开设的账户是公用账户,所以他没有私下在该账户上报销;同时,又考虑到不能动用存留在该账户上30万澳门元的律师费,该律师费还需调回会城镇经济办平账。所以,曾东强这么多年来垫支的20余万澳门元,一直没有报销,从这点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曾东强在主观意识上,该账户从来都是公用账户,从未私自动用过一分钱;第二,上述垫付的单据,检察院曾询问过曾东强并作过笔录,从这点可以看出检察院凡是能证明曾东强无罪的证据材料均故意隐瞒。

  4、新会检察院滥用职权,将曾东强强行关押超过两年。

  新会检察院侦办所谓曾东强贪污一案,所涉及金额只是30万澳门元,且案情并不复杂,立案侦查一年多,这已超过常规,这么长的时间,理应证据充分充足才向法院提起公诉。可是,在提起公诉之后,新会检察院欲将曾东强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法院无法判决,于是新会检察院先后两次强行要求延期判决,不断补充材料,以致又拖至近一年,要法院确认曾东强罪名成立后,才让法院判决。

  可见,新会检察院誓有不把曾东强定罪不罢休之势!

  二、新会法院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检察院服务。

  1、新会法院为照顾检察院颜面,完全违背原则。

  新会法院在新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于检察院提供曾东强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新会法院为了配合检察院达到给曾东强定罪的目的,不惜违背原则,配合检察院先后两次延期判决,反复让其补充证据,拖延近一年才判决。期间,新会检察院为了证明没有抓错人,多番与新会法院“沟通”,新会法院为顾及新会检察院的颜面,罔顾法律,违背事实,强行将曾东强定罪判刑。

  2、新会法院没有真正遵纪守法。

  众所周知,中共中央及最高法院三令五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审判。新会法院为配合新会检察院的“沟通”,由法院领导出面协调,影响合议庭和审委会作出判决。新会法院领导的做法有违党纪原则。

  新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与新会检察院官官相护,在明知新 会检察院所提供证人证言的材料矛盾重重,违背事实,不够条件将曾东强定罪的情况下,为迎合新会检察院的要求,不惜违反法律规定,有倾向性地罗列曾东强有罪证据,而把证明曾东强无罪的证据不予采纳,违背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法律规定。

  3.新会法院的判决书中竟然出现“人民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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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盖有国徽章,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应体现对人民利益的高度负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更应严谨认真。而新会法院判决书错漏百出,形同儿戏,竟然出现“会城镇人民币政府”的错词,以及第四页书证部分出现重复“4”序号的情形。我们不禁要问,如此判决书,能公正吗?能让人信服吗?!

  三、我们的呼吁

  曾东强被无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完全是新会检察院在释放李福祥等3人后,为了证明没有办错案,而一错再错弄出来的;新会法院为了照顾新会检察院颜面而配合制造了这起冤案。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裁判机构,更应把好最后一关,决不让冤假错案发生。为此,我们期待二审法院排除干扰,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曾东强一案,依法纠正新会区法院的错误判决。

  创建一个法治社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尤其是司法人员应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假如有一天,检察或审判人员当你们也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也同样渴望得到公平公正。所以司法公正应从你们做起,从现在做起,使得每一个人都能真正得到自由、平等、公平、公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http://shgc.xfrb.com.cn/newsf/2015/08/19/143994909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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